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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代購如何才適用七天鑑賞


龔OO 發問於 2014-07-27 | 台北 |

Q: 您好!我在拍賣網站上向一名從事代購的業者,購買了商品,於7月16日下標。該賣家經營網拍已至少有三年的時間,賣家聲稱會親自前往日本,向正規代理商購買買家訂購的商品,再於返台時一同攜帶回台。賣家7月22日抵台,便寄出商品,我於7月24日將款項6500元交付便利商店並拿取貨品。當天詳閱說明書、將耳機充足電後,使用情況不佳,即立刻通知(約取貨後五小時後)賣家商品狀況,詢問是否有改善的方法。因為賣家非相關產品的專業人員,無法確切提供有效方法,後來也同意退貨,於是雙方決定翌日相約出來,由申訴人將商品完整退還給賣家,再由賣家退給日方,賣家在面交當下檢查商品後,也承諾會在7月28日退款給申訴人。之後賣家在7月26晚間告知無法退款,而在她向代理商極力爭取之下,最多只能拿到半額的退款,詢問我能不能接受,必須趕緊給她答覆。賣家說明自己只是代購,無法給予全額的保障,只能做到代為轉達日本代理商的決定給買家。

我想請問在法律上何謂企業經營者或業者的定義呢? 在上述這樣的情況下,買家已在收到貨的隔天將商品完整退還賣家,買家能不能要求賣家全額退款台幣6500元給申訴人。如果可以,那目前賣方不願全額退款,我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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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芳萱

律師

A:  [quote:47c4f8d400="龔 先生/小姐"]您好!我在拍賣網站上向一名從事代購的業者,購買了商品,於7月16日下標。該賣家經營網拍已至少有三年的時間,賣家聲稱會親自前往日本,向正規代理商購買買家訂購的商品,再於返台時一同攜帶回台。賣家7月22日抵台,便寄出商品,我於7月24日將款項6500元交付便利商店並拿取貨品。當天詳閱說明書、將耳機充足電後,使用情況不佳,即立刻通知(約取貨後五小時後)賣家商品狀況,詢問是否有改善的方法。因為賣家非相關產品的專業人員,無法確切提供有效方法,後來也同意退貨,於是雙方決定翌日相約出來,由申訴人將商品完整退還給賣家,再由賣家退給日方,賣家在面交當下檢查商品後,也承諾會在7月28日退款給申訴人。之後賣家在7月26晚間告知無法退款,而在她向代理商極力爭取之下,最多只能拿到半額的退款,詢問我能不能接受,必須趕緊給她答覆。賣家說明自己只是代購,無法給予全額的保障,只能做到代為轉達日本代理商的決定給買家。

我想請問在法律上何謂企業經營者或業者的定義呢? 在上述這樣的情況下,買家已在收到貨的隔天將商品完整退還賣家,買家能不能要求賣家全額退款台幣6500元給申訴人。如果可以,那目前賣方不願全額退款,我該如何處理呢? 謝謝。[/quote:47c4f8d400]



你好: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2款規定,企業經營者是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
營業者。故設計、生產、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為企業經營者,不論其為公司或個人,亦步
論其營業上是否曾經合法登記,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人均屬企業經營者,故出售商品之網路拍賣業者
即為企業經營者,此亦有行政院消保會99年9月9日消保法字第 0990009375 號函示可供參考,本件賣
家以經營網路為業,自屬消保法稱之企業經營者。
二、次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
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本件
賣家以由網際網路交易方式銷售商品自屬郵購買賣之一種,依上開規定,買家享有7日之無條件退貨解約
權,得要求全額退款。
三、賣方堅持不願退款嚇,建議先向消費者保護團體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服務中心提起申訴;若
未得到妥適處理,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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