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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離職


徐OO 發問於 2014-07-26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你好
想跟您請教一下
因為行業別關係
公司的業務及內勤會計均與帳款有關
所以想請教一下 離職公告時間是否要還是須依勞基法上的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我們行業有發生太多 業務因帳款未收回 離職 後來發生店家不認帳。
(不知是業務已將貨款收走 或原本就沒有下貨給該客戶)

請問這樣的事宜 該如何規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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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除非您的行業不屬於民事僱傭契約或經公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否則不論勞方終止勞動契約或資方資遣勞工,均須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2.若係資方資遣勞工,依勞基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3.若係勞方主動離職(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之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故,不論係勞方終止勞動契約或資方資遣勞工,均須適用勞動基準法預告期間之 規定。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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