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發現有人在手機APP上對我散佈不實消息,所以向警方提出了妨礙名譽案,當場有受理且有拿三聯單。警察近日打電話來說,因為該手機APP為美國所開發且在台灣沒有設立分公司(也未設立對應窗口),所以無法行文給該公司調閱各種IP或是email等資訊,此案件無法偵辦下去,請問這樣的說法是否正確?還是只是警察可能不想辦的說詞?
另外,我已經寄email給該國外APP公司的法律部門,他們回信說願意幫助台灣的警察偵辦案件,只要請警察寄email到他們提供的email,他們都願意協助,但警察仍說無法直接寄英文的email過去調閱資料。請問這說法是否屬實?
A:
建議提供你所說國外APP公司法律部門回覆的電子郵件給警方(但究竟是那個APP通訊軟體?為何不明說呢?)
如當地警方無能力處理外文函詢問題,一般到警局以上層級的單位都有外事警察,請他們轉請協助處理。
但向外國公司函詢往往都曠日廢時,你既然得知該不實消息,且是透過「手機APP」,應該可以連結到相關或其周遭的人,向他們探詢相關線索,只要能特定對象,不管是直接散播或間接轉發,都可提供給警方處理,畢竟在國內的人,警方要約談都比較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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