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還是大學生
目前是某醫療器材門市的兼職人員
原想說進入之後要做長久
但我作了一個月,覺得相當不適合自己
想要離職
想要熬過這個暑假再離職
約作3個月
工作期間大約為7/1~9/30
Q1:請問有離職須注意的事嗎?
像是需付訓練費(目前只教過商品特性)
之類的事項
Q2:工作未滿三個月,可以不經預告直接離職嗎?
A:
您好:
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絶」,故離職時可請求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另依您所述到職時曾接受雇主教導相關商品之特性,惟此係擔任門市人員對商品瞭解應有之基本訓練,並非特殊專長或專業技能之額外訓練,故原則無需給付雇主訓練費用。再者,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勞工自動離職(終止勞動契約)時,若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則須於10日前預告。依此,若勞工工作未滿三個月以上者, 原則上並無預告期間適用,因此您直接向雇主表明離職日期即可,而無須經事先預告。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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