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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私下開設工作室接案


羅OO 發問於 2014-07-19 | 台北 | 服務業

Q: 一員工私下開設與本公司同性質之工作室,並私下接案被老闆發現,經口頭警告卻不服,反而要求公司將他資遣,請問這種情況下(當初沒簽勞動契約)公司需要付他資遣費嗎?還是有哪一法條可以直接開除他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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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若公司要在不給付資遣費的情況下,直接資遣該員工,或可依下列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為之: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受僱人於僱用期間中,務須合於「忠誠原則」或「誠信原則」,惟,於具體個案,仍須檢視該行為是否確有損及僱用人之利益暨情結是否重大等因素,例如:該員工私下接案是否與公司有互相競爭之關係?該私下接案是否有使用公司的資源或影響該員工上班的表現?等,實無法一概而論!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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