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是一位幼稚園的外聘才藝老師(下稱甲)
我們公司(下稱乙)專門請我們這種外聘老師到幼稚園去教學(任教的幼稚園下稱丙)
乙負責提供課程、幫我們接洽學校
還有一些除了課程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都由他們提供的
但是每月的薪資需給他們抽30%
由於他們在工作途中一直故意為難
動不動就打電話來罵我
然後動不動就叫我離職
後來在9月7日的時候他們因為一些私人因素將我解僱
但因我和丙有簽約,所以我打電話去問丙
丙決定要讓我繼續教學
並說我是否和乙合作他們並不在乎
所以我就繼續在丙任職
但是乙最近寄來了一封明細
說是他幫我買的材料和8月份該給他們抽的30%費用
裡面包含了他們之前寄出的DM費用、還有一些應該包含在那30%的費用(例如課程費用他們也算)
然後他們在材料費用的部份也不合理(浮報了很多)
請問我可以買一模一樣的東西寄還給他們嗎?
還有一些不合理的費用部份我可以不予支付嗎?
非常謝謝您的幫忙
A: 依你的陳述,除了課程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都由他們提供的,每月的薪資需給他們抽30%,是當初妳們雙方的約定,你於九月份離職,他們可以依約定內容請求8月份的30%費用,至於購買材料費用如果不合理的話,請他们提出購買的單據或費用證明,否則可以拒絕支付超額部份(倘若有簽立契約者應以契約內容為判斷依據),但是該公司可能會以存證信函或其他法律途徑請求餘額,造成你的困擾。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