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為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小股東與公司經營者不合.小股東想將自己的股份售予公司,但公司又不肯買回及處理,那小股東該如何處理?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公司法第163條規定:「公司股份之轉讓,不得以章程禁止或限制之。但非於公司設立登記後,不得轉讓。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但公司因合併或分割後,新設公司發起人之股份得轉讓。」按,股份有限公司並無退股制度,股東如欲收回投資,可以自由轉讓其股份為方法,因此您可詢問其他股東或對公司業務有興趣之其他第三人有無意願承受股份,而當事人間達成股份買賣之協議即生效力,並依同法第165條之規定,向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可。
以上僅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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