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若在家具行或展場訂購型錄家具,且現場無該實體樣式;是否符合屬於郵購買賣的一種。
若屬於郵購買賣且有預付訂金,未收到實體物品前,是否可請求返還訂金,並取消該訂單?
A: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據此,在家具行或展場訂購型錄家具即是屬於上開條文所稱型錄販售。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地1項規定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據此,於訂購七日內,以書面通知,解約並請求返還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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