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目前想創業作手工蛋捲
我想用採用的店名有兩個 一個在烘培業和旅館有被註冊
一個是名子重複性很高 只是後面數字不同
我原本是沒有打算註冊商標的
那這樣我用這兩個店名可以嗎??
會被告侵權嗎??
A:
[quote:78b5363086="邱 先生/小姐"]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目前想創業作手工蛋捲
我想用採用的店名有兩個 一個在烘培業和旅館有被註冊
一個是名子重複性很高 只是後面數字不同
我原本是沒有打算註冊商標的
那這樣我用這兩個店名可以嗎??
會被告侵權嗎??[/quote:78b5363086]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而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即構成侵害商標權,至於如何判定近似,則以是否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對於侵害他人之商標權,商標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法第69條參照)。另如有上開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下罰金(商標法第95條參照)。又明知為侵權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下罰金(商標法第97條參照)。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參照)。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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