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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曠職


蔡OO 發問於 2014-07-15 | 台北 | 服務業

Q: 本人沒有跟老闆簽訂合約,老闆也沒有事先給我看員工守則(到7/15我要去拿六月份薪水才看到)


1.本人於7/4下班之後就沒有再去上班,原本於7/4號要提離職,卻因為老闆在處理其他事而不讓我說,一氣之下我就負氣離開了,再晚一點,由A同事口中得知原本老闆要A同事轉告我說我不用來了,但是又改口說要自己跟我說,但我已從A同事那得知此事,故7/5就沒去公司,公司也沒打電話來詢問,這樣算是曠職嗎?

2. 7/10我有寫了一封感謝老闆的信,老闆也回覆簡訊給我,對我說已違反公司規定,曠職多日,還感謝我這段時間的辛苦與幫忙,我回感謝老闆和說了對不起不告而別,這樣是算曠職還是離職?

3. 7/15我想去拿六月份薪水時,老闆告知我曠職一天要扣三天薪水,如果依照公司規定,曠職三日開除,但被開除的人需付學習費用25000元,這是老闆7/15給我看員工規章裡沒有提及的!(不論是曠職一天扣三天或是開除要付學習費一事)所以六月份的薪水先不給,但他之前有說工作未滿六個月要付制服的錢3920元,這是我事先知道的!請問這樣的規定符合勞基法嗎?上班時她並未主動給我看員工守則,而我也沒有簽定任何合約,事後才跟我說這些規定,這樣是依法有據的嗎?

4. 在公司的徵才海報上有享勞健保的宣傳字樣,但是老闆並未主動積極的替我保勞健保,只說要保我們要主動去跟她說,雖然我們店裡只有5個人,但我們是公司的加盟店,這樣消極不幫我們加保,是合法的嗎?那我可以在這時候追討回之前的保費嗎?

5. 請問如果我要去討薪資,我應該如何捍衛我的權益?我可以跟老闆如何請求薪資支付?至於對老闆我要負擔什麼責任?(我的工作性質是預約制的,客人的數量是可控制的,我離開時也有特別看了一下有沒有很多預約客,是沒有,那老闆可以跟我請求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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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只要雙方談妥,勞方願意到工作場所上班、資方願意給付薪資,雙方的勞雇契約便已成立,並非一定要簽立合約方屬有效。同樣的,離職亦應以書面或口頭將離職之意思傳達於公司主管,如未將欲離職之意思向公司之主管表達,雙方之雇傭契約仍繼續存在,如員工事後即未再上班,應屬曠職。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如果持續曠職3日以上或一個月內曠職達6日,雇主可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即開除)。
二、員工守則應以公開揭示讓員工知曉,且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因此不論是「曠職一天扣三天薪資」或是「被開除要付學習費」,如果您事先確實不知道相關內容,則公司似就有違反勞基法之疑慮,您可向各縣市政府之勞工局申訴。
三、雖不知道您的行業類別但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即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此為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另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且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應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此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第2款之規定,因此不論直營店或加盟店,雇主均應為員工投保勞、健保。
四、按照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即便雇主稱曠職一日要罰3天工資,此一違約金的工作守則約定是否有理,容有疑義之外,而雇主亦不得主張自應發給員工的薪資中扣抵工資不發,台端得向勞工局申訴時併而主張。

以上,提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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