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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位離職員工有勞資糾紛 想請問薪資正確計算方式


黃OO 發問於 2014-07-13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和一位離職員工有勞資糾紛 想請問薪資正確計算方式

我們是一間三人小火鍋店 我(老闆) 陳姓員工(離職) 王姓朋友(幫忙)
陳姓員工103年6月1號到職 面試時口頭約定薪資28000元 月排休六天
上班時間1000~1430 1730~2130 兩頭班
但其工作情況及出勤紀錄十分不理想 宣稱車禍兩次
至六月二十六號中午為止 排休5天 請假4天 另有下午休半天 兩次
請假的四天裡 有兩天是過應當上班時間後(AM10:00)才用line通訊軟體請假
另外共遲到14次

所以在六月二十六號的中午跟陳姓員工談完之後
雙方同意結算薪水 當下離職 所以未做滿一個月
計算方式為有上班的天數(14+0.5+0.5)加上給他看國術館的費用2000
28000/30*15=13999.9 再加上2000 共16000

但後來在七月二號他向台中市勞工局投訴
主張要再領10220元的薪水跟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現已進入協調階段下禮拜開會

但是想問律師 正確的處理方式及正確的薪資算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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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須先確定是資遣或是勞工自願離職:
依您的算法,只打算給付薪資,亦即員工自行離職;但勞工卻向您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以便請領失業補助,看起來像是主張資遣,故,須先確定是資遣或是勞工自願離職才能決定後續如何給付薪資或資遣費
(1) 資遣,但無須給付資遣費之情形: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若合於勞基法第12條任一款之規定,則雇主除無須給付資遣費外,亦無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
(2) 資遣,但須給付資遣費之情形: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若合於勞基法第11條任一款之規定,則雇主除須給付資遣費外,尚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給予預告期間。
(3) 若是自願離職,自無資遣費暨預告期間規定之適用,但仍須給付薪資﹗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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