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於102年1月中旬進入一家製造某種機器的公司擔任作業員,於103年升職進入維修部、薪水不變。103年7月的現在,公司想把我降職回去擔任作業員,且暫時也沒有任何清楚的說明,但我在維修部門表現並沒有對公司造成任何損害,直屬的部門主管也沒有提出要將我降職的要求,請假狀況這103年1月到7月共四天特休、三天病假、一天事假,不知這些請假是否能合理構成將我降職的理由?因為我並不想被降職,如公司堅持要將我降職,請問我能拒絕嗎?。如果我堅持拒絕、請問公司能把我開除嗎?。如果公司因我拒絕而要我離開,我能要求公司支付資遣費用呢?。
麻煩請您幫我解答,謝謝律師,感恩。
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就工作及職位調動,學理及實務上有所謂「調動五原則」:
• 1. 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 3. 對勞工工作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
• 4. 調動後工作之性質為其技術及體能所可勝任。
• 5.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要協助。
• 若公司之調動有違反上開原則(需視具體個案而定),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第 14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2.至於您所稱之請假情形,倘若仍在合理範圍內,當然不構成僱主單方面解除勞僱契約之事由。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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