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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權益提問..


陳OO 發問於 2014-07-09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在96年4月任職至今, 原本公司營業時間是週一到週五08:30~20:00 週六是08:30~12:30, 而我的上班時間是11:00~20:00(中班) 而公司因業務量縮減, 於102.10月起, 週六停止對外營業. 又因業務量急縮, 於103.6月起, 營業時間改為08:30~18:00 我原本是11:00上班, 公司要求我比照08:30上班, 我原本到此公司上班, 當初就是言明要上中班(11:00~20:00).. 在103年7月2日, 公司居然發了一張合議書給我, 上面寫~~ 我因為無法配合08:30上班, 要我在7月底前, 另覓新職, 若無法在7月底前得新職, 8月起的薪資改為時薪120元, 即週一到週五11:00~18:00, 就是一天7x120=840元. 原本週六停止上班, 公司已變向減薪, 現又已此奧步, 是否造成本人權益受損. 我該如何回應此~~ 合議書.., 或又該向何單位申訴, 又是以勞資法何條為宜..
另, 上開改時薪此段, 並未與勞方談過, 完全是合議書中自行主張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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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薪水多寡與上班時間本須由勞、資雙方議定,不能任由單方片面逕自變動。
2. 就您所稱:「…在103年7月2日, 公司居然發了一張合議書給我, 上面寫~~ 我因為無法配合08:30上班, 要我在7月底前, 另覓新職…」云云,似指公司單方要終止勞動契約,您若無法配合公司勞動條件之變動,公司須依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予以資遣,並依同法第16、17條給予預告期間暨資遣費,勞工併得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請領失業給付。
3. 另您所稱:「… 若無法在7月底前得新職, 8月起的薪資改為時薪120元, 即週一到週五11:00~18:00, 就是一天7x120=840元. 原本週六停止上班, 公司已變向減薪…」等情形,若您若無法配合公司勞動條件之變動,似可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6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等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同法第14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請求給予資遣費,同時得請求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請領失業給付。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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