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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負責人


郭OO 發問於 2014-07-08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是公司掛名負責人,我想要更換,但朋友一直遲遲不更換,請問我要怎麼辨,而且公司有向銀行貨款,請問會有影響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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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你好!
因為公司與負責人(董事)間為委任關係,所以你可以直接發函公司表示辭任,至於登記僅是對抗要件。另公司貸款,如果你為擔任保證人,則與你無關,如果你是保證人,辭任前的貸款,你仍須負保證責任,至於辭任後所增加之貸款,則無保證責任。
下列為相關函釋及條文,請參考。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3020398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22 日
相關資料: 法條(3)‧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0)‧相關圖表(0)
要  旨: 董事之辭職,以向公司為辭任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全文內容: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除「
公司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依「公司法」第二百
十六條第三項有關公司與監察人間之關係,亦同) ;次查「民法」第五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故董事、
監察人不論其事由如何,得為一方之辭任,不以經股東會或董事會同意為
生效要件。準此,董事之辭職,以向公司為辭任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發文單位: 經濟部
發文字號: 經商字第 095020018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25 日
相關資料: 法條(1)‧司法判解(0)‧行政函釋(0)‧法學論著(0)‧相關圖表(0)
要  旨: 函釋董事及董事長辭職疑義

全文內容:按公司董事與公司間之關係,係民法上之委任關係,董事辭職之意思表示
到達公司時即發生辭職之效力,至於其意思表示是否已達相對人了解之狀
況,係屬事實認定問題,如有爭議,應循司法途逕解決;又公司登記非生
效要件,故董事辭職是否生效與公司登記係屬二事;復依公司法第 387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之登記,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文件,向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嗣後,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亦應由代表公司
之負責人辦理。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規定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
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台幣一萬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民法第 753-1 條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
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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