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資遣費支付方之釐清

資遣費支付方之釐清


Anonymous 發問於 2014-07-08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有一事請教:

原A公司員工在2003.12.1到職,因2009.04.1起轉調到關係企業B公司任職。

現因該員確定無法勝任工作,公司決定資遣,請問:

1. 2003.2.01-2009.03.31 共有5年3個多月的時間,資遣費是不是須由A公司支付?

2. B公司僅須支付2009.04.1~至今的資遣費即可?

3. 若B公司堅持只支付2009.04.1~至今的資遣費,而A公司也堅持不支付2003.12.01-2009.03.31期間的資遣費,員工若去勞工局申訴,則該責任是由哪間公司承擔並需全額支付呢?

瀏覽人數:1583

A:  就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須先確定該員工從A公司轉職到B公司的性質為何?若自A公司離職性質上為資遣,才有可否向A公司請求資遣費的問題;若是自願離職,則任職A公司期間年資(2003.12-2009.3)當然沒有資遣規定的適用。
2. 除非B公司與A公司間符合勞基法第20、57條「新、舊雇主留用勞工」之規定,不然B公司至多僅需負擔該員工任職B公司期間年資(2009.4.1以後)之資遣費。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