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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買商品瑕疵


鄭OO 發問於 2014-07-01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在4月29日在Yahoo超級商城數碼寶貝買一台相機Benq G2F,當相機寄來時我打開使用相機,拍照功能都沒有問題,但唯獨當要看拍的照片時,照片出現一下下後螢幕就會全暗顯示檔案錯誤,因為是初次購買相機想說是照片沒讀好,但這情況不段重複,發覺這台相機好像不對,在5月10日跟他們反應,他們有打電話來說要我把相機格式化,但情況還是一樣,我再次跟他們反應,他們要我寄回去台北讓他們維修,但我覺得我買不到一個月的相機就要維修,那是不是一開始就是出瑕疵貨給我,持續有跟他們反應,後來也有把相機送回Benq維修過,但情況還是一樣,於是我拿去暢坤問專業人員,他們說這台相機問題很多,這台相機根本就不應該出貨給客戶,況且我才用兩個月多又加上買來就是這樣,可以向他們要求換新貨給我,我也有上Yahoo超級商城跟他們反應,但6月28日反應到現在都沒有回應,請問我該怎麼辦,可不可以向他們要求換貨或著退錢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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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民法第354條:「(第1 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 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2 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復按同法第364條第1項:「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另按同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二、因您所購買之Benq G2F屬上述種類物,故如該相機存有瑕疵,您得於上開時限內請求賣方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相機。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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