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企業對於新進人員,要求提供保證人一事,是否正當,因契約上有寫,直系親屬及配偶不得做為保證人,
若,員工無法提出,而失去該工作,是否有所賠償
A:
李先生,您好:
有關您的問題,本律師簡單回答如下:
1.公司為避免新進員工將來職務上行為致受損害,本得要求新進員工尋覓保證人以簽訂人事保證契約,此有民法第756條之1以下規定以規範,縱人事保證契約上載直系親屬及配偶不得做為保證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仍屬正當。若員工拒絕尋秘覓保證人以簽訂人事保證契約而遭失去工作者,恐無任何賠償問題。
2.如有任何疑議,歡迎來電諮詢,謝謝。
順頌商祺
林衍鋒律師
廣和國際專利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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