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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試用期離職

試用期離職


孫OO 發問於 2014-06-27 | 雲林 |

Q: 剛進入一間小公司,仍在試用期間內,公司已進行加保,但並未簽署任何書面契約,告知要離職需要預先告知嗎?因為業者告知說如果這樣突然離職會造成他們業務損失,有賠償問題,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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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蓯

律師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茲就提問回覆如后:
在一般實務上,公司決定是否僱用勞工,為了確保新進人員確實能勝任所應徵的工作,大多會約定一定的試用期間,惟現行勞基法及施行細則並未明文規定有關試用勞動之相關規範。再者,依勞基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勞工自動離職(終止勞動契約)時,若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則須於10日前預告。依此,倘您試用期間未超過3個月而欲離職時,原則上並無預告期間之適用,故亦無因未預告而損賠之問題。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蔡雅蓯律師 謹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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