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客戶目前仍在營業中,但因故貨款不予支付(開立的支票已退票),請問我們公司該如何透過法律程序催討貨款?謝謝!
A:
[quote:42731ca12a="余 先生/小姐"]您好,
客戶目前仍在營業中,但因故貨款不予支付(開立的支票已退票),請問我們公司該如何透過法律程序催討貨款?謝謝![/quote:42731ca12a]
一、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受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二、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不附理由聲明異議,此時法院即按起訴或聲請調解處理。債務人如不於前述20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債務人不為清償,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及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以滿足其債權。
三、 執票人如擔心債務人於上開程序前脫產,可透過聲請假扣押,先行查封債務人之財產。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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