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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消費者糾紛.公平交易 網拍貨到付款買家不取貨

網拍貨到付款買家不取貨


小O 發問於 2014-06-25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為上班族,下班從事網拍副業,針對顧客需求提供訂製化商品。一名顧客於今年二月中旬以facebook粉絲專頁訊息訂購商品(3000元),要求郵局貨到付款(運費80+物流處理費30=110元),但未準時領取,於四月遭郵局退貨存局候領(一個多月未領取,郵局即退回寄件人,退貨取回要65元),我打電話給買家,詢問他是否還要購買,他說要,而且一樣要郵局貨到付款,於是我四月又再寄出一次,但這次買家依然沒有去取貨,六月又被郵局退貨,郵局通知我去領回包裹,這樣兩次下來我還沒收到貨款就已經花費了350元運費,我打電話給買家(保險起見,電話有錄音),再次詢問他是否仍有意願購買,若無意願購買也請負擔我損失的運費350元,他說商品他還要,並告知說他沒有收到任何通知(實際上郵局都有打電話給買家,但連絡不上),我要求他這次先匯款給我,才會將商品寄出(商品價額3000元+運費350元),他允諾並要求我傳簡訊告知匯款帳號、金額等資訊,我請他在五天之內匯款給我,但是五天後仍然未收到款項,打電話給買家,他直接將手機關機,我有留語音信箱給他,至今無任何回應。
想請問:
1.對方避不回應,違反誠信原則,若想請買方依約負擔費用(前述運費350元)並履行契約,存證信函是否為較好之方式?還是要用支付命令呢?
2.關於消保法的部分想請教一下:我是一般民眾,業餘從事網路拍賣,這樣似乎不符合消保法中之企業經營者資格,且消保法第19條七日鑑賞期規定係「得於收受後七日內」退貨,但買方根本沒有付款收受商品,是否應無消保法之適用之餘地?

我該怎麼主張我的權利比較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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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又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內未經異議,得以之作為執行名義強制行。
二、另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 0960009076 號函,若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一般民眾,且屬偶一為之,或係將自己不需之用品透過網路拍賣之方式出售給他人且非以此為業者,則該出賣人似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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