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個人在知名網路公開社團上被不知名人士公然污蔑毀謗。。造成我精神受損及不實的指控。讓我不堪其擾。慘遭網友攻擊。想提告對方毀謗但他已刪文還封鎖我本人。但我已拍照存證還有證人
但現在我在澳洲。對方也在澳洲 要如何提告?有位網友已在台灣。我可保留證據回台控告嗎
A:
您好:
一、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下同)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二)第236條之1第1項前段:「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
(三)第237條:「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二、故您得依上述法條,自行或委任代理人提起告訴,惟因妨害名譽罪章之罪均為告訴乃論,故須注意6個月之告訴期間限制。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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