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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違約金


林OO 發問於 2014-06-18 | 宜蘭 | 服務業

Q: 想問一下
我在某醫院擔任牙科助理,剛進醫院時醫方要求新進人員一定要簽兩年約,未做滿二年則需付違約金一個月
我因上班時段每天都延遲下班,連休息時間也少的可憐,只來的及吃泡麵、麵包
而且延遲下班也無加班費
當初面試時說底薪給24500,加班有加班費,結果都沒有,連我的薪水竟然也是薪水+餐費=24500,等於不算有餐費
因為天天都過這種生活,於是滿三個月沒多久就提離職
院方要求賠違約金一個月
我一定要賠嗎
希望你能幫助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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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是以,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而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
二、又是否「相當」,法院乃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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