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小弟是公司的負責人
公司的員工因為作業疏失導致受傷(被機器壓傷食指前端)
診斷證明書為:右手食指遠端指節壓砸傷及開放性骨折
PS.病人拒絕換藥及手術治療
員工拒絕接受正規治療
並表示其親戚為傳統療法的權威 3個月內保證可以完全復原
但醫藥費要求新台幣20萬元
因此向公司索取賠償20萬元+3個月薪資
薪資部分沒問題,但是關於醫藥費的部分
是否有辦法要求他去接受正規治療呢??
麻煩您
謝謝
A: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試分析如下:
一、按照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針對勞工遇職業災害而受傷者,「雇主應補償必須之醫療費用」。因此關於醫療費用之認定,當應以醫師(含括中醫師)應為醫療之必要、包括診療費及開具處方簽的其他藥事費。公立醫院 一般診所甚至中醫診所檢具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均可,但若是民間接骨師、國術館、整復師等既非專業醫師,其等之索費不被法院認可為必要之醫療費用。故按照你的提問,傳統療法不會被認定可以補償的範圍。非可由受傷之一方任意要求賠償金。二、至於要否必要休養三個月而不能工作,仍應由醫師診斷後並出具診斷證明書言明須休養三個月,雇主可向勞工保險局代申請70%之投保薪資之勞保給付,不足額部份則雇主自行負擔。另且依勞動基準法第第59條第2款之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右手食指遠端指節壓砸傷及開放性骨折並非罕見或難治之病症,該名員工拒絕接受一般醫院、診所之治療,堅持要由親戚以傳統療法為其治療,已非合理,況依據醫師法第28條之規定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因而,該員工之要求並無依據。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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