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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離職需勞資雙方同意嗎?

離職需勞資雙方同意嗎?


周OO 發問於 2014-06-12 | 台北 |

Q: 我於五月底及6/3提出口頭辭職
但公司一直沒有給與回應 6/10 6/12又各再提一次
我提出6月30離職 但公司不准許 說如果我離職就要算我曠工並且寄信到下一家公司說我曠工
我工作5個月 勞基法規定於10天前提出
我有按照規定 請問資方是否不可以拒絕我的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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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如果你和雇主間的勞動契約未定有期限的話,是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片面終止勞動契約。而且,依照來文所述,你也已經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於經10日前預告後終止勞動契約。因此,你的辭職,應該是於法有據,而且也沒有因為未依法預告而造成公司任何損害。所以,公司應該是不可以拒絕你的辭職的。
不過,聽起來雙方的意思表示,似乎都僅止於口頭。所以,建議您可以考慮發個存證信函,將你的整個辭職經過作一個描述後,正式表達辭職的意思,以便萬一將來雙方果真發生勞資爭議時,可以當作憑證。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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