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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用章


許OO 發問於 2014-06-12 | 台北 | 服務業

Q: 想請問一下 我們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合約上
對方蓋了統一發票專用章
公司名稱的 訴訟專用章
負責人的 訴訟專用章

請問這份合約算是成立的嗎???
何為訴訟專用章 ??
如果客戶公司倒閉
我們可以依照這份合約 追討欠款以及我們的機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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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875780b53d="許 先生/小姐"]想請問一下 我們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合約上
對方蓋了統一發票專用章
公司名稱的 訴訟專用章
負責人的 訴訟專用章

請問這份合約算是成立的嗎???
何為訴訟專用章 ??
如果客戶公司倒閉
我們可以依照這份合約 追討欠款以及我們的機器嗎???[/quote:875780b53d]
您好:
一、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契約就成立。至於契約的簽章等,只是證明資料而已。
二、承上述,雙方已就合約內容同意成立契約,只要對方合法使用代表該公司印章,印章名稱並非契約內容的重點,對方用印契約即成立生效。至於對方因內部管理因素,而有統一發票章、訴訟專用章等,為其內部之事,不得以此對抗辯契約不生效力。
三、若仍擔心發生糾紛,可請對方蓋印一般公司名稱之印章,其上就不用再特別記載訴訟用、統一發票用、合約用等字眼,免生爭議。供予參酌,謝謝!

匿名

律師

A:  [quote:89033e8b76="許 先生/小姐"]想請問一下 我們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合約上
對方蓋了統一發票專用章
公司名稱的 訴訟專用章
負責人的 訴訟專用章

請問這份合約算是成立的嗎???
何為訴訟專用章 ??
如果客戶公司倒閉
我們可以依照這份合約 追討欠款以及我們的機器嗎???[/quote:89033e8b76]

您好:
1.依來問內容以觀,一般而言,負責人(有限公司之董事、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對外就代表公司,除非另有代表權之限制。至於本件合約是否就意味有這樣的限制? 則需進一步具體事實及資料才能判斷。
2.建議務必向對方查證: 為何使用上述印文? 是否有限制其權限之意思或其他用意? 與您洽商之人是否未獲公司/負責人同意就擅自簽約? 能否改以公司大小章重簽一份或在原契約印文旁以公司登記大小印鑑補蓋一次? 以避免日後可能爭議。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再發問或請不吝連繫。

黃維倫律師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7號6樓之1
SUITE 1, 6TH FL., NO.77, SEC. 1, CHUNG CHING S. ROAD,
TAIPEI, TAIWAN, REPUBLIC OF CHINA
TEL.: 886 -2 - 2381 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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