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公司在6/9時臨時告知我違反公司規定並要我簽署僱傭契約終止通知書內容說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規定,當時公司並未舉出證據,在壓力下簽名,我該如何處理?謝謝。
A:
[quote:8ac9e736c3="鄭 先生/小姐"]請問,公司在6/9時臨時告知我違反公司規定並要我簽署僱傭契約終止通知書內容說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4款規定,當時公司並未舉出證據,在壓力下簽名,我該如何處理?謝謝。[/quote:8ac9e736c3]
您好:
一、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常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僱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因此,公司主張台端有符該要件,並由台端簽立書面文件,所以台端可能被公司終止契約且毋庸給付資遣費。
二、假若台端認為壓力下簽名,該內容非實在,得向公司表示是基於非自由意志簽立,主張該簽立之文書無效或撤銷該簽立行為;然而,一般說來,台端簽立的文書資料,若無相當證明出於非自由意志,通常實務多會認為是有效的。
三、若雙方尚有爭議,得向縣市政府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看是否能圓滿解決。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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