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目前懷孕8個月,突然收到公司以近幾個月產量減少為由,通知我所屬的人力派遣公司將我資遣。
附註:實際工作在YKK華可貴股份有限公司 擔任一般技術員,所屬的公司為麥提人力公司
詳細過程如下:
2014.5.19 所屬的人力公司通知我面談,面談內容說明部門因產量驟減為由希望我離職,經過商討後並未馬上決議要我離職,且給予我改善的時間5/20~5/30日。在改善期間,部門隨意將離職書遞交給我,我馬上找人力公司的人去跟部門事務小姐解釋,得到的答案卻是用"是我誤會一場"來惡劣的開脫,之後部門有臨時將目標產量全部提升,以至於讓我的產量更加難看。
2014.5.30在人力公司再次通知下把我叫到部門的電腦室,對我說我產量依舊不足且懷孕沒有馬上告知為由,要求我簽下切結書,切結書提到有利於公司的內容、以及要我離職後才給予的工作1年以上,要事先告知的20天。 我對切結書有異議! 拒絕簽下切結書,人力公司的人卻不讓我走出公司,一直到無奈被迫之下簽寫離職單才肯放人,切結書也被他們私下銷毀。
請問公司在我懷孕期間這樣逼迫離職,有甚麼相關法律可以向勞工局申訴呢? 也想知道他們觸犯了哪項勞基法。
律師
A: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僱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因此勞工若因懷孕而被逼離職,僱主則涉懷孕歧視之嫌,勞工可依法提出申訴。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