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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貸款,負責人問題


曾OO 發問於 2014-06-06 | 台南 | 傳統製造業

Q: 想請問律師
小弟目前是掛名的公司負責人
不過沒有實質權力~
目前公司有購買機台設備,但是已經設備商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來支付機檯費用
現在實質的老闆想要再跟租賃業者貸款資金。
需要本人出面申請貸款,也答應只要資金一下來馬上公司負責人做更換

想請問律師:
如果萬一以後這間公司跟租賃業者還是設備母廠有出現財務問題
如跳票或者是無法償還跟租賃業者貸款的費用
想請問除了新負責人以外已經不是負責人的我~有無責任??
需要負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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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27bdb05f07="曾 先生/小姐"]想請問律師
小弟目前是掛名的公司負責人
不過沒有實質權力~
目前公司有購買機台設備,但是已經設備商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來支付機檯費用
現在實質的老闆想要再跟租賃業者貸款資金。
需要本人出面申請貸款,也答應只要資金一下來馬上公司負責人做更換

想請問律師:
如果萬一以後這間公司跟租賃業者還是設備母廠有出現財務問題
如跳票或者是無法償還跟租賃業者貸款的費用
想請問除了新負責人以外已經不是負責人的我~有無責任??
需要負擔任何法律上的責任嗎??
謝謝~[/quote:27bdb05f07]

負責人或股東如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則僅就其出資額或所認股份負其責任,故於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負責人或股東依法無須另以個人之財產清償公司債務。
如負責人或股東就公司之舉債行為擔任保證人、連帶保證人或提供個人之財產供擔保,則負責人或股東於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則須依保證契約或物權擔保契約負責。
如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則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參照)。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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