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敬啟者,您好:
家父於12年前(91年)從郵局退休,惟在退休前幫同事作保信貸200萬元,
該同事於還款20萬元後93年後即未再還款,尚欠180萬元未還,銀行隨即對
家父聲請法院強執扣押存款數萬元.日前,家父又收到行政執行處公文又扣押
其存款餘一萬七千餘元,惟該帳戶存款多為繳交健保費及稅費及子女偶給之
生活費,其中亦有新北市政府核發補助老年市民之健保費繳交款項,且家父現已
77歲又中風過行動不便,依強制執行法122條規定社會補助及本人家屬生活所
需金額不可執行,是否我們能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法院返還所扣押之生活必需金額?
A: 莊先生:您好!如令尊帳戶確屬於社會補助及本人家屬生活所 需之金錢,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檢據對強制執行官之命令,於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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