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債務人一直查無收入及資產,可否由將來之勞保退休金或國民年金中執行?
A:
[quote:93703a24f5="林 先生/小姐"]債務人一直查無收入及資產,可否由將來之勞保退休金或國民年金中執行?[/quote:93703a24f5]
一、 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二、 內政部解釋令指出,國民年金法所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與原住民給付等給付,既屬「社會福利津貼」性質,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即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另老年年金給付、生育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等給付因屬「社會保險給付」性質,其是否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而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應即由權責機關依強制執行法相關規定進行認定。
三、 另法院判決指出,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如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或執行標的物不適於執行者外,均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以公務人員退休金為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四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同法第九條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再以勞保給付為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領取各種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同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領權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由此觀之,何種金錢債權不得為強制執行,法律皆有明文規定。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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