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6/4這天,公司發放年度業績達成獎金給年度目標達成的業務(我也在其中),但是主管當下告訴我,這筆獎金須先保留不發,原因是我必須先將另一位業務(已離職)的未收款處理好,才能發放給我!
想請問律師,當初公司請我協助處理此離職業務的未收款及該業務未完成的事項,公司所交付之事項已完成,但該業務經查證,有向客戶收取訂金之部份,未繳回公司,所以還有款項掛在帳上,該業務之業績和未收款與我無關,但公司卻以此業務的未收款未收回,保留不發我的獎金,我該如何去爭取並維護我的權益?謝謝!
A:
[quote:f8818d8c37="邱 先生/小姐"]律師您好:
6/4這天,公司發放年度業績達成獎金給年度目標達成的業務(我也在其中),但是主管當下告訴我,這筆獎金須先保留不發,原因是我必須先將另一位業務(已離職)的未收款處理好,才能發放給我!
想請問律師,當初公司請我協助處理此離職業務的未收款及該業務未完成的事項,公司所交付之事項已完成,但該業務經查證,有向客戶收取訂金之部份,未繳回公司,所以還有款項掛在帳上,該業務之業績和未收款與我無關,但公司卻以此業務的未收款未收回,保留不發我的獎金,我該如何去爭取並維護我的權益?謝謝![/quote:f8818d8c37]
您好:
一、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陪償費用」,該條規定確保勞工得依照契約約定受領全部數額之薪資,避免遭雇主在事實不明、責任未釐清之情況下遭扣留薪資影響勞工生存權及財產權。
二、勞動部(改制前勞委會)(89)台勞動二字第 0031343 號函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同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稱『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從而,台端所詢之問題,根據現行法令公司不得以其他業務員之工作表現、態度、是否已盡職提供勞務、是否收受未收款等因素作為扣留台端業績獎金之理由,公司若有違法,主管機關可處雇主新台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台端亦可直接請求雇主發放遭扣留之業績獎金,若有爭議,亦可向當地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由調解委員協助處理。
以上意見,尚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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