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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貨標準


沈OO 發問於 2014-05-29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你好,
客人在6個月前購買我們的機台,結果機台使用4個月後,出現不穩定狀態.我們都有過去維修,但還沒有找到不穩定的原因,所以客人說,請我們帶回工廠檢測,就算修好了,他也不敢用,所以要求要退貨.並和我們求償我們維修時間對他產生的損失,請問我們一定要退款給客人嗎?並讓他求償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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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並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得請求減少其價金,或於非顯失公平之情形下解除其契約,此可參照民法第354條和359條。本件客人可否解除契約(即題示退貨退款),應視有無顯失公平之情形而定,如維修後機器即能正常運作,即難認退貨退款無顯失公平。
二、另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範圍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此可參照民法第227條第2項和民法第216條。本件客人如依上開規定對貴公司求償,賠償範圍係限於其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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