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與藥局簽約收回合約票款6張 但支票為不同發票人 且非簽約藥局負責人
但合約上藥局及支票發票人都有蓋章
請問這樣會若對方不履約 或票據未兌現時
我们是否可同時像兩方追索
謝謝您
A:
[quote:958de4e970="鄭 先生/小姐"]您好:
與藥局簽約收回合約票款6張 但支票為不同發票人 且非簽約藥局負責人
但合約上藥局及支票發票人都有蓋章
請問這樣會若對方不履約 或票據未兌現時
我们是否可同時像兩方追索
謝謝您[/quote:958de4e970]
您好:
一、原則上,應區分為原因債權及票據債權,原因債權就是簽約的契約關係,為了履行契約關係,所以對方交付他人開立之支票作為給付之工具。
二、若對方不履約或是票據未兌現,得基於原因關係及票據關係向二方追索。供予參酌,謝謝!
A: 依台端所述,台端自往來客戶-藥局取得票據-支票6張,又稱合約上藥局及支票發票人都有蓋章,語意不明,究竟支票發票人是否為契約當事人?如以台端及藥房為契約之兩造,負付款義務人為藥房,藥房交付支票據僅為付款方式,如票據未獲兌現,則就契約關係而言,台端仍得依契約向藥房請求付款。就票據關係而言,票據法第5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第地126條規定,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台端亦得對票據發票人請求付款。又,藥房如有在票據背面背書,台端得同時請求藥房負背書人連帶付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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