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先前與人合夥經營人力仲介公司,只簽訂合夥契約,未列入公司登記事項內。今公司已被勞動部撤銷營業許可,已無營業事實了。但公司負責人卻不執行清算程序,是否有辦法強制其清算?
A: 依台端所述,台端並非人力仲介公司之股東,僅為隱名合夥之合夥人,台端應依民法債編分則第19節隱名合夥規定向出名營業人主張權利,依民法第708條規定:「除依第六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得聲明退夥外,隱名合夥契約,因下列事項之一而終止:…三、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六、營業之廢止或轉讓者。」,在合夥事業已遭撤銷營業許可,法律上應已符合上述合夥終止事由;另公司如遭廢止許可,法律上應已構成解散事由,應進行法定清算程序。惟台端如非公司股東名簿上登記之股東,不能行使股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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