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本人於102年向商店訂購一限時限量商品,並交付定金,訂購前店家已表示「確定」可購得此商品,45天後本人詢問何時可取貨,店家方表示供應商無法出貨,請本人至店家取回定金,請問:本人可否依民法第249條要求店家「加倍返還定金」?店家於訂購單上註明「買家如未取貨視同放棄定金,賣家無法交貨則退還定金」是否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中定型化契約之平等互惠原則?
A:
您好:
一、定金於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如於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又不能履行不包括給付遲延或不為給付,此可參照民法第249條和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896號民事判決。故本件需符合「您與店家未另有約定」、「無法出貨係可歸責店家」和「店家給付不能」之條件下,您始能要求店家加倍返還定金。
二、另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台八十五消保法字第 0950011105 號涵釋:「企業經營者於定型化契約中所定之條若違反誠信原則者,該條款為無效,而該條款是否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視具體個案、斟酌契約性質、交易習慣等情事判斷之」故本件題示條款是否有違平等互惠,仍應由上開涵釋所揭之因素,個案判斷之。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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