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問一下,如果我們與台商(台灣上市公司)在大陸轉投資100%的公司交易,若不幸其公司破產,請問,我們可以向其母公司獲取100%的求償權力嗎?亦或是僅限於交易公司(即大陸公司),而無法要求其母公司支付呢?
再麻煩您為我解答,謝謝.
A: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3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在法例上,分公司與子公司之差異,分公司等同母公司之手腳,子公司等同於孩子,母公司對分公司債務負自己清償責任,對子公司債務則不負任何償還義務(除各國法律有特別規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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