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壇

首頁 / 法律論壇
首頁 看問答 支付命令.本票支票.強制執行 請求房客搬遷還屋可上簡易法庭嗎?

請求房客搬遷還屋可上簡易法庭嗎?


周OO 發問於 2006-10-18 |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所有之房屋急於出售
但原住裡面的親戚耍賴不肯搬走(無租約)
嗆明要我拿到法院的搬遷命令才肯搬走
請問向地方的簡易法庭提出告訴判決後有效力請她強制搬離嗎?
還是一定要請律師告上法院才有效呢?
謝謝您的回答

瀏覽人數:3941
鄭華合

律師

盛達聯合律師事務所

A: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可以民事簡易訴訟提出訴訟(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二項第一款參照),但若是「不定期」之租賃或借貸關係則需視遷讓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該類型訴訟原則上以房屋課稅現值核定其價額)是否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而決定可否以簡易訴訟方式提出。
二、若欲強制執行,則需要執行名義,法院確定判決遷讓房屋是一種執行名義。
三、若佔用人無權佔有,除可訴請遷讓房屋外,可訴請無權占有期間之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賠償)。因此,佔用越久,賠償越多。(注意:前提是無權占有,若有權占有則無賠償不當得利之問題)

返回

隨時取得最新企業法規訊息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