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唷!
想請問我跟朋友合夥經營網路事業
但前陣子他因為身體不適開刀後在家休養
我們都各自有負責的相關業務
本來他想請他老公代理職務代理人一職
但他老公認為薪資過低而選擇不擔任
只好由我合夥人擔任其另一合夥人的相關業務
也就是說我一個人 負責網路所有的營運等作業
但是某天合夥人的老公一直跟我拿存摺要介入賬務相關事務
我認為他不是合夥人也不是職務代理人便直接拒絕他
他便生氣的將我們跟他承租的設備瞬間搬離辦公室
將我們工作室搞得一團混亂
接著合夥人來到工作室將她使用的電腦也搬回家
說她要在家裡上班 且說她這樣就是回到工作崗位
但是她並沒有任何執行她相關的業務動作
合約上說明她是主導經營 但她惡意不執行營運動作
我屬於監督經營者理當負責起她的相關業務
準備進行進貨動作 卻被他老公說 挑貨是他老婆的工作
如果我拿著公司的錢去進貨就是侵佔 挪用公款
請問他這樣是否構成威脅恐赫呢?
還有她這樣根本沒有執行業務還硬要公司發薪給她 應該也是不合理要求 對嗎?
像她這樣惡意不讓公司正常運作 接近停擺和惡意倒閉的動作,
我該如何是好呢?且他老公一直說他是她的家人 所以他有股分繼承的權利
想問問身為另一合夥人的我應該如何自保
謝謝您唷!
A:
您好:
1. 由您的問題來看,您與對方的合夥契約似乎是約定對方有合夥事務的執行權,而您並無執行權而只有檢查監督權。如是,則依民法第671條,您確實無權執行業務,但是否如此還是得詳細審閱您與對方的合夥契約與其他具體狀況加以判斷。另外,縱使您並無合夥事務的執行權,動用合夥資產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必然構成刑法上之侵占,同樣必須依照您的具體狀況加以判斷。
2. 如果對方有合夥事務之執行權,且受有報酬,則民法第672條,對方須以善良管理人注意執行合夥事務。且合夥人執行合夥事業依民法第680條準用民法第537條至第546條關於委任之規定,對方有處理合夥事務之義務、為合夥事業計算等等之義務,若對方有未盡義務而致合夥成員受有損害之情形,作為合夥成員的您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吳孟玲律師
參考法條
民法第671條
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民法第672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民法第675條
無執行合夥事務權利之合夥人,縱契約有反對之訂定,仍得隨時檢查合夥之事務及其財產狀況,並得查閱賬簿。
民法第680條
第五百三十七條至第五百四十六條關於委任之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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