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在兩個月前至超商買東西,未開封的玩具,因都還沒用,我想說持發票去退貨,但超商電腦好像不能讓我退,請問一下,有法規規定買東西要退貨,有時間限制嗎?
A:
您好:
買賣因物有瑕疵,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又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通知後6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5年而消滅,然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前開6個月期間之規定即不適用,此可參照民法第359條和365條。故您如欲解除契約(即題示退貨),應於上開規定之時限內行使權利,以避免罹於時效。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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