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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商家聲明不提供七天鑑賞期,合法否?


球O 發問於 2014-05-14 | 桃園 | 服務業

Q: 網路商店於拍賣網站的權利與義務中,
聲明不提供七天鑑賞期服務,
若欲退換貨,消費者需負擔1000元運費,
這樣合法嗎?

我已購買,但到貨當天拆封後才覺得不需要,仍可要求免費退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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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網路店家違反消保法第19條,其所為之聲明及1000元退換貨約定應為無效,可向當地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申訴。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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