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我們公司下游廠商積欠我們貨款未付,我們接獲消息,債務人2個月後(7/3)即將有一筆貨款收入,請問我們公司可否現在向法院申請扣押債務人7/3對第三人的債權?
律師
A:
您好:
1.依來問內容以觀,這筆第三人貨款目前應已屆至履行期,而屬於可扣押之財產標的。此外,這家下游廠商如果本身是製造商而有屬於自己之原料、半成品、成品/庫存,且債權人也查明這些物品之所在地,則這些動產原則上也可當作扣押之財產標的。
2.雖然如此,一般而言,如果債務人有隱匿財產之情形,則債權人有權對債務人現有資產進行假扣押程序(目的: 查封其財產), 以提高日後債權若取得有利結果/勝訴判決時之賠償可能性。不過,債權人必須舉證"債務人確實有隱匿財產"之情形,個案中有時候並不易舉證。
3.債務人若有短期內無法付款或停止付款、或多數受害場商之情形,則是否涉及詐欺之刑事犯行,需要進一步資料以便評估。
如需進一步討論,請再發問或請不吝連繫。
黃維倫律師
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77號6樓之1
TEL.: 886 -2 - 2381 6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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