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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雇 可要求的賠償?


江OO 發問於 2014-05-06 | 台北 | 服務業

Q: 本人於今天被公司依莫須有罪名解雇
尚未向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將於各個月調解以確認僱傭關係
若雇傭關係確認尚在 除了要求這段期間的工資除外
可否再向公司要求預告薪資和資遣費?
如果不行可否選其一較高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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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c82ab83475="江 先生/小姐"]本人於今天被公司依莫須有罪名解雇
尚未向公司辦理離職手續 將於各個月調解以確認僱傭關係
若雇傭關係確認尚在 除了要求這段期間的工資除外
可否再向公司要求預告薪資和資遣費?
如果不行可否選其一較高的賠償金額[/quote:c82ab83475]

您好,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同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因此預告薪資及資遣費,乃係公司未經預告期間終止僱傭契約時始得請求之項目。

若您係要求與公司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則僅能要求爭議期間之工資,無法要求預告薪資及資遣費。但若您欲提出民事訴訟請求,則可請法院依選擇合併之訴擇一判決

至於何者金額較高,需視您的工資及年資而定。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賴瑩真律師
和邑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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