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目前在一間咖啡廳工作,應徵吧檯學徒
那時他有先說必須做滿6個月至一年,也有簽保證書
但紙上並沒提到必須做滿一年
只說離職前需提前15天講,和須配合公司規定
但也沒拿員工守則給我們看
我做了1個多月
可是老闆實在太機車了,我做不下去
但是他卻說如果要走,他會告我
如果真的告我會贏嗎?
如果老闆答應能走
也必須要薪水減半,說是補償它的損失,和學習的費用
這樣是合理的嗎?
而且應徵時他說底薪12000起
領到錢時,卻是底薪8000,包含全勤及責任金,加一加總共12000
請問這樣合理嗎?
非常謝謝你的幫忙
A: 首先必須先知道你所簽立保證書的內容為何及公司的員工規則內容才可以做較完整的回答。依據你陳述內容,無法得知公司是否有做員工教育訓練或花費其他訓練費用來增加你的工作能力,倘若有而且當初也有簽立相關的契約或口頭約定,則公司可以向你請求因此支出的教育費用。但依據勞基法規定,公司不得預扣員工的薪資,如果公司違反此規定,你可以向當地的勞工局申訴。至於公司應徵時的明明告知底薪是12000起,還有全勤獎金或其他獎金者,讓你以為所領的薪水超過12000元者,導致你所領取的薪水減少,你可能可以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款規定:「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受有損害之虞」向老闆表示終止勞動契約,但在法律上是否可以獲得有利的判斷,仍需要視你所提出的證據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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