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在去年的七月,因販賣盜版的手機殼經保智大隊來家裡搜索,這個案件經合解後,也在2月已鍰起訴結案。
但去年九月被通知做另一個筆錄,被警察說明在六月時買了一件手機殼,此為第2個案件。
在第1個案件時,有提到有另外第2個案件,因為是同一批進貨,時間也相近,有請求檢察官併案,也有跟廠商說明。
但可能因為處理時程過久,因為第2件沒有併案成功,並且在這幾天收到傳票通知。
請問這次的開庭會被視為累犯嗎?廠商是否有權利做第2次的求償動作?
這次開庭應該要如何應對和處理比較好呢?
以上再麻煩指教說明了,感謝。
A:
累犯的部分:刑法第47條:「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故,如果五年內沒有「受徒刑執行完畢或被赦免」的狀況,就沒有累犯的問題。
兩件販賣盜版的案件一件發生在去年七月,另一件發生在去年六月,並非同一案件。
如是兩次不同販賣行為而侵害廠商權利,且前次和解內容不包括第二件販賣行為,廠商有權利做第2次的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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