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你好:
我在拍賣網上賣出一個物品,我是屬於久久才在拍賣買賣物品的用戶,日前有個買家向我購買了一個物品,
但是此物品為新品不良,有瑕疵,購買至今為七天內!
現此買家以新品不良及七天滿意鑑賞期要求我更換,但是這商品屬於個人衛生之用品,且我只有一個,無法更換
給他。
所以我想請問律師,買家的要求是合理的嗎?
A:
[quote:5a8f30c628="小 先生/小姐"]律師你好:
我在拍賣網上賣出一個物品,我是屬於久久才在拍賣買賣物品的用戶,日前有個買家向我購買了一個物品,
但是此物品為新品不良,有瑕疵,購買至今為七天內!
現此買家以新品不良及七天滿意鑑賞期要求我更換,但是這商品屬於個人衛生之用品,且我只有一個,無法更換
給他。
所以我想請問律師,買家的要求是合理的嗎?[/quote:5a8f30c628]
您好: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因此,假若台端是久久才從事網拍賣東西,似非企業經營者,原則上應無前述七日鑑賞期規定之適用。供予參酌,謝謝!
A:
合理的
1. 依民法第354條之規定,賣家有保證商品無瑕疵之責任。
2. 由於商品的問題是新品瑕疵,故買家可以自由選擇要解除契約、請求減少價金、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更換新品(無瑕疵之物)。
民法第354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
民法第359條:「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360條:「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民法第364條:「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向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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