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買家收貨後不付款,多月來已使用通信軟體通知多次,對方有回應但皆為推諉說詞,無一實現,我們是否有更有力方式進行追討.
A:
您可以聲請法院支付命令,並提出相關催款信函,聲請假扣押。
[quote:e3649aff9c="邱 先生/小姐"]買家收貨後不付款,多月來已使用通信軟體通知多次,對方有回應但皆為推諉說詞,無一實現,我們是否有更有力方式進行追討.[/quote:e3649aff9c]
A:
買賣契約債務不履行,您可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請求買受人給付約定之買賣價金,買受人拒不履行,在民事上,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價金在50萬元以下,為簡易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之簡易庭管轄。除民事訴訟外,可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如經合法送達,且他方未於法定20天期間內聲明異議,支付命令確定,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如他方聲明異議,則視為已起訴。如支付命令無法送達(不能聲請公示送達)及失其效力,仍需以起訴方式為之。
另亦可向鄉、鎮、區公所之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如經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與民事確定判決亦有相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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