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地政事務所測量建物,測量人員所言:不管公寓或大樓之邊間牆壁為邊間住戶的專有權,邊間建物測量以外牆面為準,一物一權,並非共用部分。
A:
台端所述情形,應係指地政人於辦理建物保存登記時,計算專有部分面積究竟是測量至中心線,抑或測量至外牆面之問題。
惟司法實務上,對於公寓大廈之外牆面,基於下列規定,於涉及管理、使用、修繕等層面時,於適用公寓大限管理條例時,法院大多認為外牆面在構造上不具有獨立性,屬於共用部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4.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第8條第1項:「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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