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當初與公司簽約兩年
在工作環境與認知相差甚遠
但是當初簽合約有提到
提前離職需賠違約金
請問
違約金部分是一定要賠償嗎
A:
[quote:6300457749="黃 先生/小姐"]當初與公司簽約兩年
在工作環境與認知相差甚遠
但是當初簽合約有提到
提前離職需賠違約金
請問
違約金部分是一定要賠償嗎[/quote:6300457749]
一、 原則上定期契約期滿前,勞工不得任意離職,否則造成公司損害,該違約提前離職之勞工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勞資雙方於契約中約定勞工提前離職應付違約金者,勞工亦負給付違約金之責,除非該提前離職之勞工具有不可歸責性,蓋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舉6款事由係屬可歸責於雇主,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情形(依來文所詢,或有構成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或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等列舉事由),則勞工提前離職非但不構成違約,尚可向雇主請求資遣費。
二、 另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如勞資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得酌量減輕,即考量社會經濟狀況,雇主所受損害,勞工已履行契約之程度等等決定違約金額。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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