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陳姓副理對於不實指控 未經求證 當眾斥喝 並已違反工作紀律扣獎金3個月
請問我能提告嗎
該已什麼明目提告叫為試當
A:
[quote:dbcfdc4f2c="黃 先生/小姐"]陳姓副理對於不實指控 未經求證 當眾斥喝 並已違反工作紀律扣獎金3個月
請問我能提告嗎
該已什麼明目提告叫為試當[/quote:dbcfdc4f2c]
一、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310條規定:「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二、 故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不同,依來文所詢,倘對方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意圖散佈於眾,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三、 另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提出告訴。
以上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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