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我是一家代工廠去年10月買了一台CO2焊接中古機.一開始使用上還算可以.但幾次後機器慢慢不順.也請廠商來看過.換了樣配件.試焊候機器跑起來有順點...算把這批工作完成!接下來是今年2月又再次使用.同樣出現問題.聯絡廠商前來維修.卻遲遲沒來.聯絡幾次後老闆不接電話也沒回電.打去公司小姐也都說老闆不在.也留言給小姐.還是沒回覆.這台當初是老闆保證不錯的.本想繼續有問題要求他們再換一台的.他們卻乾脆不處理.我現在想退貨.請問我該怎麼做?謝謝!
A:
您好:
一、如您與廠商所訂契約就此情事有相關約定時(如保固),則您得依該約款向廠商主張權利。
二、如否,民法第359條、第360條和第364條分別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故您可視其實際狀況,依上開規定主張權利。又如您欲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應注意民法第365條之規定,即需通知廠商瑕疵後6個月內行使,或自機器交付時起5年內行使。
以上意見謹供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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